準確理解我國民法典中正當防衛(wèi)和自助制度
孫憲忠
權利人自助,在本質上就是正當防衛(wèi)的具體化。民法典規(guī)定自助制度之后,原來正當防衛(wèi)制度的缺陷得到了彌補。當前,在法學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準確理解和運用自助制度十分重要。
近日,依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關于正當防衛(wèi)的規(guī)定所創(chuàng)作的故事被搬上銀幕,相關的制度規(guī)定和法律實施狀況引起的社會熱議,可以說是一浪高過一浪。看到這個刑法條文的法律規(guī)定能夠得到了正確的理解和實施,我想民法關于正當防衛(wèi)制度的理解和實施,也應該引起大家的討論。
正當防衛(wèi)不僅僅是刑法上的制度,也是民法上的重要制度,多數國家的民法都有規(guī)定。我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對此的規(guī)定是,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2020年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第二款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wèi)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民法典和民法通則相比,就是將一個條文擴張為兩款,其實際內容并無顯著差異。
法律制度的建立是立法問題意識的結果,即發(fā)現社會問題和依據立法解決這些問題的思想意識的結果。我國法律建立正當防衛(wèi)制度數十年來,相關的問題意識始終存在著糾結。一方面立法承認權利人應該正當防衛(wèi),另一方面對防衛(wèi)過當的擔心又如影隨形,甚至一度占了上風。雖然“法不向不法讓步”的道理都是承認的,但是“不讓步”是否應該作為一種權利,充分給予受到侵害的社會民眾,我國社會并無一致看法。大家都已經看到,刑法上的正當防衛(wèi)制度的法律規(guī)定和實施是走過一段曲折的道路的。所幸這個問題逐漸被我國法律工作者認識到。因此,在我國1979年刑法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規(guī)則后,1997年刑法的這一條文得到修正,給防衛(wèi)過當的理解,增加“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限制,意思就是說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即使給侵害者造成了一定的損害,都不能定性為防衛(wèi)過當。但是這個限制的條文,似乎作用還不顯著,于是在數個反殺案造成社會強烈反思的情況下,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fā)布《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wèi)制度的指導意見》,從受害者權利保護的角度,強調司法機關不可以濫用“防衛(wèi)過當”。因此,刑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正當防衛(wèi)制度才終于得到了準確的理解和適用。
民法建立正當防衛(wèi)制度的原因和刑法一樣,同樣也是“法不向不法讓步”的原理。當民事權利和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利益人應該有權利來保護自己。比如一個女人在公共汽車上遇到性騷擾,或者一個攤販在市場上遇到他人搶奪其出售的物品,或者一個家庭遇到小偷偷東西等,這種情況下當然可以進行民法上的正當防衛(wèi),制止這些不法行為。但是有時候這些不法行為惡性嚴重,這樣民法上的正當防衛(wèi),就會導向刑法上的正當防衛(wèi)。所以,民法上的正當防衛(wèi)和刑法上的正當防衛(wèi),制度建設的基礎是一樣的,其差別只在于侵害者的行為性質和惡性的大小而已。
必須認識到的是,正當防衛(wèi)所保護的利益,在民法上屬于權利人依靠自力就能主張的權利或者權益,比如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等權益)、物權(主要是能夠體現為直接支配性質的所有權和用益物權等權益)、知識產權、有價證券等投資性權益,此外,還包括合法占有情況下的利益。在法學上,這些權利或者利益被稱為絕對權或者支配權。只有這些權利和利益,才有正當防衛(wèi)的可能。屬于向他人請求的權利,比如合同債權,就無法正當防衛(wèi)。因此,民法上的正當防衛(wèi),指的是對“正當權益”的侵害的防衛(wèi),而不僅僅是權利侵害的防衛(wèi)。刑法上解釋正當防衛(wèi)時,其實也需要民法這些基本理論的支持。
和刑法上的正當防衛(wèi)的理解和實施走過的彎路一樣,民法上正當防衛(wèi)制度的理解和實施同樣遇到了認識上的障礙。早期立法的簡單規(guī)定沒有得到及時補充和細化,現行立法的規(guī)則一再受到誤解誤讀。在社會實踐中已經出現大量涉及此類侵權的案件的情況下,權利人得不到法律及時的指導和解決,有一些是不了了之,有一些則矛盾激化,甚至轉為刑事案件。在我國刑法正當防衛(wèi)制度不斷修改完善的情況下,民法上關于正當防衛(wèi)的制度缺陷已經明顯地暴露出來。
針對民法通則中正當防衛(wèi)不敷使用的問題,1999年中國社會科學院課題組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物權法學者建議稿,其總則編在物權保護部分寫上了“自助”一節(jié),建議我國物權法允許物權人和合法占有人在面對物權和占有的不法侵害時實施自我救助。當時,實踐中已有大量的物權侵害案件發(fā)生,權利人也已經開始自力保護,因此這些建議既符合權利的本意,也符合社會的實際。但當時學術界對此尚有不同觀點,認為,無論物權遭到哪一種損害,權利人都只能及時報警處理,自力救濟會引發(fā)更多矛盾糾紛,不利于社會穩(wěn)定。因此,最終沒能達成共識,所以我國物權法中的物權保護只有公力救濟,而并沒有自助。
為解決民法通則對正當防衛(wèi)的規(guī)定十分簡單不敷使用的問題,在民法典總則編纂時,本人曾提出將正當防衛(wèi)的制度進行完善和細化的建議,即將正當防衛(wèi)具體化為兩種情況:一是即時防衛(wèi),即在侵害者正在侵害時的防衛(wèi),此種情況下,本人提出“正當防衛(wèi)人可以適當使用強力”的建議。二是嗣后取回,即權利人和合法占有人發(fā)現其被盜物品時,可以自力取回。如果取回遇阻,權利人和合法占有人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wèi),也可以適當使用強力。比如,某物主發(fā)現自己被盜的自行車停放在某地,他就可以自力取回。如果遇到他人阻攔,此時也可以正當防衛(wèi)。當然,這種情況下發(fā)生爭議時,應該及時報警處理。不論是哪一種情況下的正當防衛(wèi),權利人都可以使用適當的強力。現在看來,使用適當強力這個建議對正當防衛(wèi)者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十分必要。而且,現在的刑事法制對權利人使用適當強力的做法,已經采取了支持的態(tài)度。但當時還是有很多學者一方面擔心這些建議會鼓勵私力救濟,另一方面也擔心會導致防衛(wèi)過當,最終我國民法典總則編第一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的正當防衛(wèi),和民法通則相比并無顯著變化。
在民法典總則編未能細化正當防衛(wèi)制度的情況下,在討論民法典分則草案時,權利人自我救助的制度設計問題再次被提出討論,并得到了足夠的重視,最后該制度終于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得到落實。該條第一款“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第二款“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民法典總則編已經完成立法程序的情況下,自助條款被寫入侵權責任編,這樣它就可以兼顧人身權和物權兩個方面的因素,甚至其他權利的自助,也都可以依據這一條文得到支持。
仔細分析我國民法典關于自助的規(guī)定,就可以看出,權利人自助,在本質上就是正當防衛(wèi)的具體化。民法典規(guī)定自助制度之后,原來正當防衛(wèi)制度的缺陷得到了彌補。當前,在法學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準確理解和運用自助制度就顯得十分重要。比如,民法典頒布后,民法學界后來出現了一種解釋,把自助理解為是針對“霸王餐”的解決方案,即餐廳經營者遇到吃飯不給錢的人的時候,店主可以強行扣留其衣物,這樣的解讀不但已經離開了這個條文創(chuàng)立的本意,也大大降低了該條文的司法價值,而且也與法理不通。如上所述,自助作為權利保護的制度設計,其涵蓋面包括人身權、財產權兩個大的方面,細化而論,包括人格權、身份權、物權、商事權利、知識產權、合法占有利益等。這些情況下,受損害者的權利都屬于上文提到的支配權或者絕對權,此時自助行為是一種正當防衛(wèi),是順理成章的,不會引起任何法律上的爭議。至于吃“霸王餐”不給錢,則是屬于合同之債的范疇,店主首先應該行使的是債權請求權,而不是扣押對方的衣物。如果扣押對方衣物或者其他財物,則必然產生法律上的爭議,甚至人身權利的爭議。其中糾結,并非自助行為的正當性可以涵蓋。最重要的是,用“霸王餐”問題來解釋法律規(guī)定的自助規(guī)則,大大縮減了自助作為廣泛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受到侵害時的自力救濟的范圍。因此敬請學界同仁務必留心,不要造成誤解誤讀,更不要在實踐中引起誤用才好。
(作者系第十二屆、第十三屆、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一級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編輯: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