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周
12月2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羅文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作說明。據介紹,當前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實踐中面臨一些突出問題,一些平臺經營者利用數據、算法和平臺規則等實施網絡不正當競爭,迫切需要對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有針對性的修改完善。
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定于1993年,并于2017年、2019年作了兩次修改,在實踐中充分發揮了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重要作用。然而,隨著網絡交易盛行,平臺強制“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算法合謀等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日益頻發。如此不但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也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危害網絡交易的健康發展。
與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相比,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隱蔽性強、證據固定難、表現形式復雜多樣,客觀存在定性難的實務問題,給市場監管公正執法和司法裁判是非帶來新的挑戰。面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日益多發的嚴峻現實,通過立法為反網絡不正當競爭提供有力法治支撐,對進一步規范網絡競爭行為、筑牢反網絡不正當競爭法治基石、用法治護航網絡交易行穩致遠,都具有深遠意義。
網絡深刻改變了市場競爭模式,對提高市場交易效率、促進市場更充分競爭都有著積極作用。遺憾的是,一些市場主體背離網絡交易應公平競爭的初衷,不正向運用網絡技術,反而將其作為對競爭對手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鞏固自身市場優勢地位的牟利工具。究其根源,既有網絡交易由市場之手自下而上所滋生“成長煩惱”的因素,也有法律不完善導致監管效能不高的因素。
激活法律規范市場競爭的正面效應,需要根據市場競爭不斷變化的形勢及時對相關規則作出調整。雖然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迄今已經過兩次修訂,內容得到了進一步完善,但從該部法律誕生及兩次修正后至今的時代背景看,當時網絡交易尚在孕育中,沒有成為主流商業模式。囿于時代局限,反不正當競爭法未能對遏制網絡交易領域可能出現的不正當競爭作出頂層制度設計,難以適應反網絡不正當競爭的實際要求,現在對其予以修訂已勢在必行。
此次提請審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堅持問題導向,既著眼當前,又適當兼顧前瞻性,綜合考量網絡交易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的復雜性,從多個方面完善了反制規則,進一步細化了法律責任,并就提升監管效能的可預期性和執法的規范性作了統籌安排。這些量身打造的規則,既為網絡交易與競爭行為立下了規矩,畫出了紅線,為所有市場主體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指引,也為監管執法和司法裁判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據,厚植了反網絡不正當競爭的法治沃土,有助于從源頭上、總體上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所有市場競爭行為都必須在法治框架內公平進行,網絡交易領域的競爭行為亦不例外。此次提請審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對反網絡不正當競爭作出專門規定,開創了反網絡不正當競爭的新征程。立法機關應充分吸取民智,對該法進一步完善后及時施行,使之早日成為反網絡不正當競爭、護航網絡交易健康發展的利器。供圖/視覺中國
編輯: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