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得錢某以萬金土豪,鴛鴦性悍,蜂蠆毒心,鯨鯢大膽,播惡一方,蹂躪四境。膽敢垂涎何氏娟娘,乘其于歸預服,爪牙操鋒,吶喊持強,奪取罄擄妝奩,雖辨穹廬,未有棄禮義如斯者。夫娟娘已字李氏,憑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納采、問名,如禮親迎,次一醮而終身無改矣。乃遭此強暴,一棒打散兩鴛鴦,棄周公之禮,學禽獸之行,俾一女而嫁二夫,是可恕孰不可恕。與其憝惡不殄而致綱常大惡,孰若以一儆百,處以嚴刑重罰,著杖錢某三十,枷示七天,再禁十年,以禁兇暴,娟娘仍歸李氏,以完花燭,此判。
——《陸稼書判牘》
解析:在藝術性判詞中融入“情理法”
中國傳統司法裁判中所考量的因素并不僅僅是法律事實及法律條文,諸如道德品質、社會身份、形象表現等也被納入司法考量的視野,從而使得裁判的結果具有了更多的可能性。對于進入司法視野的女性,司法官員往往針對其道德品格、形象、行為而表現出明顯的裁判傾向。搶劫新娘案即其中的典型事例。該案中,貌美多才的何氏娟娘經“媒妁之言”和“納采、問名”等諸多法定婚禮程序,許配給心儀的同縣李氏。殊不料土豪惡霸錢某垂涎何氏娟娘之美貌,竟然毀棄儒家禮儀,指使爪牙家丁搶奪娟娘嫁妝并強娶、“強暴”娟娘。陸隴其(字稼書)對該案的處理,可謂情理法兼容,寓情于法,寓理于法,體現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優秀品質。
1.維護女性的合法權益
古代女子十分注重貞操名節。“貞”的核心就是堅決、頑強、始終如一地堅守道德準則,或堅守這些準則而做的約定,或者說是“以專一為貞”。進入司法視野,未婚女的婚嫁大多與貞操名節有關,這也都成為司法官員關注的重點。陸稼書為清初尊崇程朱理學、力辟陽明心學的重要代表,享有“醇儒第一”“傳道重鎮”的盛譽。其在“毀人名節判”中指出,“女子以貞操為人生第一事。貞操保持,則鄉里欽敬,族黨敬仰,否則即不齒于人類”。名節一毀,將無以自立,毀人名節者,無異于害命。在婚姻關系方面,《大明律·戶律·婚姻》規定的婚姻成立條件,即“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殘疾、老幼、庶出、過房、乞養者,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愿,寫立婚書,依禮聘嫁”,必須按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訂立婚書,并依據禮之規定,進行聘婚與出嫁。清代沿襲中國舊有傳統,把親屬間的和諧親睦作為國家秩序的基礎。搶劫新娘案中,李氏與娟娘已經進行了法定婚姻程序,理應受到法律保護。然錢某無視禮法,強搶民女,侵犯了娟娘在古代社會最為重要的貞操名節,因而受到嚴懲,“杖錢某三十,枷示七天,再禁十年”,還娟娘以公平。
2.“情理法”兼容的法律文書
始于唐代的駢體判決,是天理、人情、法律和諧統一的一種表現形式。判決斷案應該既合乎于法律,又合乎于情理。“理”是天地萬物之本體,是事物發展的規律,是調節社會關系的固有邏輯。“情”是人情,是人類所共通的情感。法律必然要遵循天地規律,而人情則是解釋和制定法律的基準。中華傳統的司法裁判與行政并不分開,在古代判詞中,援引法律、融以情理的特點被表現得淋漓盡致。古代飽讀儒家經典的讀書人,通過科舉考試后,就自然地將儒家治國安邦的思想運用于司法裁判中。在審理案件時,依照法律、斟酌人情,所作之判詞法、理、情融會貫通。本案即典型的事例,搶劫新娘案之裁判可謂融“情理法”于一爐之絕妙平衡的藝術性判決。娟娘父親到官府控告,主審官陸稼書查清案情事實后,作出了“情理法”兼容的藝術性妙判。
3.兼具法律與藝術特征的駢體判決
這篇駢體判詞,文采飛揚,法律與藝術融為一體,酣暢淋漓地痛斥了剽悍歹毒、兇惡殘暴、“播惡一方,蹂躪四境”的土豪惡霸錢某。對其強搶民女、財物以及破壞禮制的不法行為,依法予以嚴懲,以儆效尤。判詞不僅反映了主審官陸稼書疾惡如仇、維護儒家婚姻倫理的法律觀念,而且判詞本身也高度契合了清代的民情民意。判詞中“情理法”高度藝術性地融合,使老百姓在個案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充分反映了普通老百姓對拆散鴛鴦,破壞婚姻,致使對“一女而嫁二夫”所導致玷污婦女貞潔情操行為的厭惡之情。駢體判決,引經據典,行文優美,韻腳流暢,用詩一般的語言說情論理斷案。寫這樣的判決往往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表明裁判者對案件傾注了一定的情感,真正做到在以理服人之外以情感人,春風化雨潤物無聲,讓當事人既能體會到法律的威嚴,也能感受到法官的真誠。
(文章節選自崔亞東主編的《法治文明溯源:中華法系經典案例解析》,商務印書館出版)
編輯: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