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郝鐵川 (河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春秋時期晉國的“作州兵”,自古以來一直都有不同的解說。我覺得,解開這一癥結(jié),必須著眼于人類社會發(fā)展史的一般規(guī)律,剖析“作州兵”的實質(zhì)。
人類從原始社會邁進奴隸制社會,各國普遍存在的一個現(xiàn)象是:奴隸、被征服者等屬于被控制的對象,不能當兵。相對奴隸而言,當兵是自由民的一種特權(quán);相對政府而言,自由民當兵又是一種無可逃避的義務,需自備武器和裝備。這一特點我們可以從古代希臘奴隸社會的歷史看得十分清楚。
在古典時期雅典軍隊中,存在著明顯的社會層級和身份差異。以下是軍隊中的主要社會階層和身份:
第一層次:公民士兵。公民士兵是雅典城邦的自由男性公民,他們享有參與政治和軍事事務的權(quán)利和義務。公民士兵通常被視為社會中的上層階級,他們參軍是出于一種社會責任和榮譽感。他們在軍隊中扮演著領(lǐng)導和指揮的角色,并享有較高的地位和待遇。
第二層次:自由民和外國人。軍隊中還有一部分非公民的自由民和來自其他城邦的人。盡管他們的社會地位低于公民士兵,但他們參軍的目的可能是為了獲得一定的軍隊待遇和報酬以及展示自己的忠誠和勇氣。
第三層次:奴隸。古希臘社會中存在奴隸制度,一些奴隸也可能被征召到軍隊中參戰(zhàn)。在軍隊中,奴隸的地位通常較低,他們可能被用作勞動力或充當輔助角色。嚴格地說,奴隸不是正式士兵,是服務于公民士兵的雜役人員。
為什么說奴隸不是正式士兵呢?因為公民的財產(chǎn)狀況是確定兵役等級和義務的重要因素。財產(chǎn)評估旨在確保公平分配軍事責任和義務,以免富人和窮人之間存在不公平現(xiàn)象。參軍需要一定的經(jīng)濟支出,公民需要自行購買武器、裝備和軍需品。這對一些較為貧窮的公民來說可能是一個負擔,但為了遵守義務和社會期望,他們會努力籌措所需的資源。而對于一無所有的奴隸來說,根本沒有經(jīng)濟能力去自行購買武器、裝備和軍需品。這些裝備和武器包括:
盔甲:重裝步兵通常穿著厚重的盔甲,包括鐵制頭盔、胸甲、護膝和護脛等。這些盔甲能夠提供良好的保護,使士兵在戰(zhàn)斗中更加安全。
盾牌:重裝步兵使用大型的圓形或長方形盾牌,通常由多層厚木板制成,再覆蓋上厚重的皮革或金屬。盾牌不僅可以用于防御,還可以用于攻擊和推擠敵人。
武器:重裝步兵通常配備長矛和劍。長矛用于遠程刺擊敵人,而劍則用于近身格斗。這些武器都是精心制作的,具有很強的殺傷力和耐久性。
其他裝備:重裝步兵還可能攜帶額外的裝備,如投擲用的標槍、戰(zhàn)斧和投石器等。
在古羅馬奴隸社會,奴隸、罪犯、被判流放的人、被指控犯有公罪(例如通奸)的人等都是不可以正式當兵的。因為根據(jù)羅馬傳統(tǒng),每個成年羅馬公民都是潛在的士兵,服兵役是公民的一項義務。最開始,滿足以下幾點的公民才有服兵役的義務:年齡(必須達到法定年齡,也就是17周歲至60周歲)、具有羅馬公民權(quán)的男性公民、有一定的資產(chǎn)(沒有財產(chǎn)的人無法武裝自己)。奴隸沒有財產(chǎn),無法武裝自己。
在古羅馬,一個人能否順利進入軍隊,是要在一系列核驗之后才能確定的。每個加入軍隊的候選人都必須通過背景調(diào)查和法律方面的檢驗。有人會試圖欺騙招募委員會,而且經(jīng)常有逃脫囚禁的奴隸會來碰運氣。有這樣一個故事,兩名奴隸蒙混過關(guān)接受了訓練并完成宣誓,成為成熟的軍隊士兵,最后東窗事發(fā)。比提尼亞和本都總督與皇帝討論了此案,最終決定判處兩名奴隸死刑。
一名奴隸要成為羅馬軍隊的一員,他首先必須被解放。但即便是解放奴隸(解放奴隸的孩子是自由人),他與公民的地位也是不盡相同的,這是因為作為解放奴隸,他們對前主人負有義務。在羅馬軍隊中,解放奴隸不能直接進入公民組成的軍隊,以避免降低公民的等級。因此,解放奴隸不能加入軍隊。但他們可以在艦隊和輔助部隊中與自由人(無公民身份)和行省居民一起服役。服役25年后,解放奴隸可以獲得羅馬公民身份。
在了解了奴隸社會奴隸一般不能當兵的慣例之后,我們再來看春秋時期“作州兵”的法律意義。和奴隸社會奴隸、被征服者一般不能正式當兵一樣,西周的奴隸、被征服者居住在與“國”對應的“野”中,被稱為“野人”。而統(tǒng)治者、征服者住在“國”中,被稱為“國人”。“國人”可以跟隨君主征戰(zhàn)殺伐,“野人”則沒有這樣的資格;“國人”擁有“諫”(向君主進諫)、“逐”(流放像周厲王那樣的暴君)、“誅”(《孟子》所言的“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那樣的原始社會遺留下來的民主遺俗,“野人”只有被驅(qū)使、稱臣納貢的義務。
然而,到了春秋時期,“天下有道,則禮樂征伐自天子出”被“天下無道,則禮樂征伐自諸侯出”所代替,“自諸侯出,蓋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執(zhí)國命,三世希不失矣”(《論語·季氏》)。在如此激烈的新舊勢力交替之中,戰(zhàn)爭成了頭等大事,過去僅“國人”可以當兵的制度無法滿足春秋時期激烈戰(zhàn)事的需求,擴大兵員裝備迫在眉睫。
因此,春秋時期走在社會變革前面的晉國,就發(fā)生了《左傳》僖公十五年記載的“作州兵”。“州”就是指野外之地。《司馬法》有云:“王國百里為郊,二百里為州。”說的就是這個意思。晉人的“作州兵”改革的“州”,并非指鄉(xiāng)遂制度下的“州”,而是指野外之“州”。“作州兵”,就是晉國軍隊的征兵范圍從“鄉(xiāng)”擴展到郊野之外,從此“野人”也可以當兵了。
“野人”可以當兵,表明原來地位低下的奴隸、被征服者現(xiàn)在的地位發(fā)生了變化,和“國人”一樣了。它緣起于擴兵的需要,但卻在某種程度上改變了原來奴隸和被征服者的地位,推進了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的轉(zhuǎn)變,為后來整齊劃一的“編戶齊民”的戶籍制度奠定了基礎(chǔ)。
編輯: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