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端公居宅旁有隙地,與吳氏鄰,吳越用之。家人馳書于都,公批詩于后寄歸,云:“千里修書只為墻,讓他三尺又何妨。長城萬里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吳聞之感服,亦讓三尺。其地至今名為六尺巷。
——《舊聞隨筆·卷四》
解析:六尺巷的“和諧”傳承
對宅基地邊界引起的鄰里糾紛,清代(康熙年間)文華殿大學士兼禮部尚書張英在自家權益遭受一定程度減損的情況下,不但不以勢壓人,反而主動退讓三尺墻基,妥善調處鄰里糾紛,消弭訴訟于未然,成就了“六尺巷”這一故事,也反映了我國社會受儒家“中和”思想影響而產生的無訟息訴理念。“善意”“人和”的和諧理念蘊含了中國人的生存智慧與社會理想,小到構建和諧鄰里關系,大到國與國之間求同存異,維護和諧秩序成為推動人類共同繁榮和永續發展的中國基因。
1.“秩序和諧”的傳統法律文化深刻影響著現代司法解決鄰里糾紛的價值判斷
由古至今,用訴訟方式解決家庭、鄰里糾紛都在不被倡導之列。《名公書判清明集》中記載,一位審判官在自己的小札中談道,訴訟會導致家破人亡、骨肉為仇、鄰里為敵,人們基于一時的怨懟,留下無窮的后患。
“人和”目標是鄰里糾紛調處的最終追求,是六尺巷故事被現代司法者認同的價值所在。不論時代如何變遷,“和合禮讓”仍然是當今司法在鄰里糾紛調處時一以貫之的基本思路。訴訟應作為維護自身權益以及公平正義的最后一種手段而非必然路徑。在解決此類糾紛時,司法程序應盡量保持其謙抑性,讓非訴調解有更多展示的舞臺。
當然,中國傳統社會的差序格局決定了“長老調解”等傳統調解方式的道德性和權威性,而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中國社會尤其是城市社會漸漸轉化成團體格局社會。專業性和系統性的調解在非訴糾紛解決機制中樹立了新的權威。
2.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當以適度容忍保證“秩序和諧”為先
張、吳兩家用地之爭是一場涉及祖產、事實難以考證的鄰里是非之爭。與現代許多涉不動產鄰里糾紛一樣,追根溯源、查明事實付出的成本往往大于收益。而維護原有公共秩序、尊重既有習慣,要求相鄰人承擔一定的容忍義務幾乎是共識。一方面,相鄰權人在行使自身權利并實現自我利益時,應遵循誠實信用,盡可能減少對他人造成的不便或損害;另一方面,相對方應在可容忍限度內認可這種不便或損害以免因爭成訟。
以秩序為優先調和相鄰不動產利用關系的規定在古代成文法中亦有所見。如兩宋時期法令禁止于共享水源“興筑”以致妨礙民田灌溉;禁止因新置牙田,使“下游田地無以灌溉”,或“使鄰近者反被水患”;禁止于城市街道通行處設建筑物妨礙通行;因土地買賣形成的袋地,袋地使用人享有通行權。這些法令顯然為規制當時的鄰里糾紛而制定,是古人借助國家法律對相鄰不動產糾紛所作出的利益取舍——要求個體利益在特定條件下為公共利益、相鄰方利益作出讓步。
在現代社會中,人的個體自由與社會秩序常常處于動態的和諧統一之中。鄰里之間,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生活狀態的連續性成就了穩定的相鄰秩序,也為相鄰權人的行動劃定了約定俗成的軌跡。對穩定秩序的打破,需要有充分必要的合理性或相對方的認可,否則相鄰權人有可能要在特定的侵權行為下以寬容理解代替權利主張,才能充分地保障社會個體自身各項權利的行使。
3.充分發揮互補型調處策略在相鄰糾紛中的調和作用
在挖掘矛盾雙方共同利益和需求的基礎上,著力促進一方主動先行讓步,是互補型調處策略運用于相鄰糾紛調處的可行工作模式。張、吳兩家的爭議平息也體現了互補性調解策略的優勢。張英既是張家“自己人”,也是一名“調者”。在雙方宅基地有限的情況下,張英寫信給糾紛雙方中更為親近者、地位更高者,說服其主動作出讓步,避免以勢壓人激化矛盾。回信的內容沒有計較紛爭始末、評價是非,而是從大局著手,秉持禮讓原則對張家進行說理,讓張家人認識到讓步并不是退卻和妥協,而是涵養和胸懷。與其爭強好勝,不如寬容讓步、化干戈為玉帛。張家收到回信后照辦,以自家實際行動感動了鄰家,鼓勵對方同樣作出讓步,使糾紛得以成功化解。
在互補型調解策略中,裁判者要改變糾紛介入者、糾紛影響者的定位,只做調處糾紛的推進者和引導者。重在協調疏導,調控當事人的情緒和心理,喚醒當事人的“和合”意識,緩和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使他們以理智、平和的態度面對糾紛。鄰里糾紛中,造成矛盾的原因很多,當事人對同一件事情的看法因立場不同、分析能力不同而各執己見。有時,某些錯誤認知以及當事人之間的認知分歧是產生矛盾糾紛的主要原因,矛盾雙方需要在調處者的引導梳理下逐漸糾正認知的偏差。實踐中,亦有不少當事人對錯誤認識固執己見,因此,糾紛調解不一定要在明辨是非的前提下進行,而應引導雙方求同存異,從“為權力而斗爭”逐漸轉向“為權利而溝通”,從而達到雙贏。
在調解不成需要作出裁判時,“互補”也可以成為說理的組成部分。以宣統三年錢塘初級審判廳審理的一起“互爭公用之井”案件的判詞為例,王錫榮宅地內有古井一口歷年為近鄰公用,王氏欲移此井,唐壽卿等遂擅加井欄注明公用,王氏起訴。判詞責成井欄特書“王氏惠民井”,“一以表明所有權之界限,一以保護地役權之存在,俾數千人口之飲水仰給于該井者,依然攘來熙往,咸樂王氏惠民之至意”。判詞在追求理法合一的同時,對所有權應受保護、汲水地役權、相鄰容忍義務及其界限等民法概念和技術都有所提及,更為重要的是,“王氏惠民井”的提出使權利受損的一方獲得道德上的認可。與之相似的是,“六尺巷”雖未見于判詞,但亦能傳頌于今,可見,對在熟人社會中極重聲名的中國人而言,精神上的慰藉有時甚至勝過物質上的給予。而在當代的許多法律文書中,法官也不妨多采用這種方式對因衡平而利益受損的無過錯方給予認可,這對于促進社會和諧有著積極意義。
(文章節選自崔亞東主編的《法治文明溯源:中華法系經典案例解析》,商務印書館出版)
編輯: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