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李兆軒在《中外法學》2025年第1期上發表題為《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解決的司法邏輯》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來,隨著各行業對技術標準依賴的加深,標準必要專利作為技術創新的重要成果,其數量迅速增加,推動了產業的快速發展和技術的廣泛應用。然而,標準必要專利的快速增長也帶來了一系列復雜問題,尤其是在許可交易中,其深層次原因是權利人與實施方在許可上存在分歧。這種分歧主要體現在費率問題上,即雙方無法就許可費率達成一致,進而導致交易的失敗。這一結果不僅可能導致社會成本的增加和資源配置的不均,更可能引發市場失靈,影響市場效率。解決費率問題需要以完善的司法邏輯體系為支撐,而現有司法邏輯卻未能有效緩解糾紛。
在當前的靜態模式下,專注于個案中的費率計算并不能有效解決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問題,反而可能引發市場失靈,故有必要引入動態分析框架。這一框架的核心在于,運用行為經濟學的理論與分析工具,審視司法行為如何影響市場中的交易行為,并基于此探尋合理的司法解決方式,最終促成雙方的交易,解決許可糾紛問題。要完成這一任務,首先需要理解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的運作機制與市場主體可能進行的行為選擇。專利劫持與反向劫持,作為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中兩個不可忽視的現象,對費率的確定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這兩種行為模式都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的健康發展構成了威脅,也使得費率的合理計算變得更加復雜。
面對劫持行為,法院通常可以采取兩種干預措施:直接干預和間接干預。前者是通過確定費率的方式直接促成交易,而后者則借助禁令等手段推動雙方談判,以達成交易。在當前情況下,直接干預雖然能夠迅速解決糾紛,但其局限性亦不容忽視。費率的合理性直接關系到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若法院無法準確評估費率,很可能導致逆向激勵,進而損害市場的公平競爭和創新動力。相比之下,間接干預能夠更有效地激勵雙方進行談判,促成公平合理的許可協議達成,同時避免直接定價可能帶來的市場扭曲。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采用間接干預優先、直接干預輔助的原則。在決定是否應給予禁令救濟時,法院可以通過調整給予禁令救濟的概率,以激發雙方重新回歸談判的動力。當禁令救濟不可行時,法院可以進行直接干預,此時應遵循個案分析的原則,同時在定價環節要盡量模擬和還原真實的市場談判環境,以確保裁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編輯: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