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業務迎監管新規
有序拓寬可收購金融不良資產范圍
□ 本報記者 李立娟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業務,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立足主責主業,增強收購處置專業能力,發揮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調節功能,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發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出臺有利于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揮獨特功能優勢,專注不良資產主業,助力金融機構盤活存量,保障金融市場長期穩定發展。
助力金融機構盤活存量
根據《辦法》,不良資產業務是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資產進行收購、管理和處置的行為,包括收購處置業務,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收購不良資產,并以所收購的不良資產價值變現為目的的經營活動;另外包括其他與不良資產相關的業務。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說,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以來,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立足功能定位、聚焦主責主業,圍繞化解金融機構和實體企業風險等方面發揮專業特長,有效維護國民經濟的穩定運行。考慮到當前金融機構資產風險特征發生較大變化,為與相關政策做好銜接,有序拓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收購范圍,助力金融機構盤活存量,金融監管總局制定發布《辦法》。
據了解,《辦法》共設8章70條,包括總則、不良資產收購、不良資產管理、不良資產處置、其他與不良資產相關業務、風險管理、監督管理、附則。
具體來說,《辦法》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全流程入手,有序拓寬金融不良資產收購范圍,明確細化可收購的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標準,并對盡職調查、處置定價、處置公告等關鍵環節進一步明確監管要求,同時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開展圍繞不良資產相關的咨詢顧問、受托處置等輕資產業務,培育差異化核心競爭力,在發揮逆周期救助性功能,特別是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中發揮積極作用。
“《辦法》規范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不良資產業務的流程及原則;為不良資產業務操作設定法律準則,確定合法與違規界限。”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數字經濟研究會主任、《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王風和說。
在王風和看來,《辦法》促使相關公司從法律層面重視風險防控并融入日常經營,建立完善風控制度和流程,細化業務全流程規范指導內部管理,明確職責,對各個環節進行內部檢查監督,減少管理與操作風險;規范公司聚焦不良資產主業、明確業務方向,促使資源集中并提升專業能力,以統一規范促進市場公平有序競爭;提高不良資產業務信息透明度,保障市場公平公正、減少信息不對稱風險,強化監管機構監督職責,保障行業的健康發展。
調整不良資產收購范圍
《辦法》指出,除了金融機構持有的相關資產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收購的范圍還包括非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通過收購或其他方式持有的金融機構持有相關資產;金融機構處置不良債權形成的資產;本金、利息已違約,或價值發生明顯貶損的公司信用類債券、金融債券及同業存單;信托計劃、銀行理財產品、公募基金、保險資管產品、證券公司私募資管產品、基金專戶資管產品等持有的價值發生明顯貶損的對公債權類資產或對應份額;除上述資產外,非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所有的,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權的逾期對公債權類資產,以及處置上述債權形成的實物資產、股權資產;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其他資產。
今年年初,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金融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新聞發布會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2023年末,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貸款余額3.95萬億元,較年初增加1495億元。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產結構發生較大變化,相應的風險分類監管制度也有所調整,為做好與《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等相關政策的銜接,《辦法》有序拓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收購的金融不良資產范圍,允許其收購金融機構所持有的重組資產、其他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等,助力金融機構盤活存量,釋放更多信貸資源投入國家政策方針重點支持領域。”對于《辦法》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收購范圍新的調整,這位負責人說。
同時,為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進一步支持服務實體經濟發展,《辦法》明確界定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收購標準,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切實發揮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調節功能作用。
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
強化風險防控是《辦法》的一項重要內容。《辦法》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審批決策機制,加強對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各流程環節的內部風控和監督制約,切實防范道德風險。
“《辦法》強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構建權責明確、流程清晰、運行有效的審批決策機制,嚴格落實‘評處分離’‘審處分離’等要求,切實防范道德風險。”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說。
王風和認為,“評處分離”和“審處分離”維護了法律公平原則和市場秩序,可防范法律風險,保障相關方的權益。這兩個分離機制是不良資產業務中保持公平與廉潔的基礎制度。“評處分離”即評估環節與處分環節獨立進行,有效保證不良資產處置的相對公平。在不良資產中,資產的評估是確定其價值、風險狀況等關鍵屬性的基礎環節。如果評估與處置由同一主體或存在緊密關聯的主體負責,就可能出現為了便于后續處置、達到特定處置目標而人為調整評估結果的情況。而“審處分離”,即處置方案的審批工作與執行工作分開進行。審批環節的核心在于依據相關規定、公司戰略以及資產實際情況等,對處置方案進行全面審查和把關。
另外,對于《辦法》如何推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提升自身專業能力,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細化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全流程的操作規范,明確盡職調查、處置定價、處置公告等關鍵環節的監管要求,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提高專業收購處置能力,兼顧資產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綜合平衡。
據悉,金融監管總局將持續強化監管,指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做好《辦法》實施工作,為新形勢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貢獻力量。
編輯:李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