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北京11月18日訊 記者張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嚴厲打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拒不執行犯罪行為,切實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
《解釋》共十六條,主要包括六個方面的內容。《解釋》明確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基礎上,《解釋》進一步列舉了十項“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惡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虛假和解、虛假轉讓等方式處分財產權益,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實施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等惡意減損責任財產的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協助行使人身權益等作為義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惡劣的;以恐嚇、辱罵、聚眾哄鬧、威脅等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情節惡劣的等。
《解釋》明確了“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解釋》規定了五項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公證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聚眾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以圍攻、扣押、毆打等暴力方法對執行人員進行人身攻擊,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因拒不執行,致使申請執行人自殺、自殘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解釋》明確了判決、裁定生效前隱藏、轉移財產的,可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解釋》規定,行為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經查證屬實,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可以認定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明確了案外人幫助隱藏、轉移財產,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解釋》規定,案外人明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與其通謀,協助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論處。
《解釋》明確了從重、從輕情節。關于從重情節,《解釋》規定,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關于從輕情節,《解釋》規定,在提起公訴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解釋》明確了追贓挽損程序。《解釋》規定,對被告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訴時,對其故意毀損、無償處分、以明顯不合理價格處分、虛假轉讓等方式違法處置的財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交由執行法院依法處置。人民檢察院應當結合偵查移送情況對涉案財產進行審查,在提起公訴時對涉案財產提出明確處理意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對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解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