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訊 記者董凡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襲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于近日公布,進一步明確襲警罪中“暴力襲擊”行為,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保護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維護國家法律權威和社會秩序。
《解釋》規(guī)定,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的“暴力襲擊”:一是實施撕咬、掌摑、踢打、抱摔、投擲物品等行為,造成輕微傷以上后果的;二是實施打砸、毀壞、搶奪人民警察乘坐的車輛、使用的警械等行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與人民警察發(fā)生輕微肢體沖突,或者為擺脫抓捕、約束實施甩手、掙脫、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為,危害不大的,或者僅實施辱罵、諷刺等言語攻擊行為的,不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的“暴力襲擊”。
《解釋》第三條明確,實施襲警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一是造成人民警察輕傷的;二是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執(zhí)行職務,造成他人傷亡、犯罪嫌疑人脫逃、關鍵證據(jù)滅失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后果的;三是糾集或者煽動多人襲警的;四是襲擊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五是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此外,《解釋》還對“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等情形進行了明確。《解釋》自1月18日起施行。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