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蔡莉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對一宗詐騙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梁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據悉,2019年至2023年間,梁某為購買彩票及個人花銷,以辦理回遷房、退休社保、編制內工作以及借貸款等名義實施詐騙。其中,以辦理回遷房名義詐騙的金額最為巨大,梁某謊稱自己有關系能拿到海口市的低價回遷房,以此誘騙多名被害人支付定金。她不僅虛構自己有位當“高官”的“哥哥”,還帶領部分被害人參觀自己所住的經濟適用房,以增強其謊言的可信度。受害者方某、文某、韓某等62人因此被騙取了近800萬元,金額從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
在辦理退休社保方面,梁某同樣利用虛構的關系,謊稱可以幫助未繳齊社保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從而騙取錢財。詹某和陳某因此受騙,分別向梁某支付了74500元和99700元,但均未得到任何實質性幫助。
此外,梁某還以幫忙介紹有編制的工作為名,騙取了兩名受害者的錢財。她向阿育謊稱可以介紹其兒子到有編制的單位工作,騙取了76000元;又向阿蘭謊稱可以幫她女兒安排到政府部門工作,甚至謊稱可以任主任科員,騙取了330120元。
除了上述詐騙手法外,梁某還以借貸款的名義進行詐騙。她謊稱有同學可以貸款給符某,騙取了符某199150元;又謊稱自己賣房需要辦理手續,向王某借款247600元。
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梁某主動到海口市公安局龍華分局刑警大隊接受調查。
海口市龍華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9004502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但鑒于被告人梁某多次實施詐騙,法院酌定從重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梁某具有自首、系初犯,認罪態度好,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情節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一致,法院予以采信。
根據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海口市龍華區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要提高警惕,增強防騙意識,在面對各種誘惑和承諾時,要保持冷靜、理性分析,切勿輕信陌生人的虛假言辭。同時,對于涉及錢財的交易和承諾,務必謹慎對待,核實對方的真實身份和資質,以免上當受騙。
編輯:杜洋